【因為拾獲貓咪被告侵占怎麼辦?】
因為太多人在問因為拾獲貓咪而被告侵占時該怎麼辦?
我來教教大家一招反擊的方法。
依民法第805條第1項規定,拾得人或招領人「於保管之
費用受償後,應將其物返還之」。
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,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
時,拾得人得請求報酬。
依民法第805條第5項,第1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
之拾得人,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,就該遺失物有留
置權;其權利人有數人時,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
人占有。
所以,以後凡是有人說是遺失貓咪的所有人要來領貓咪
時,請他先支付保管的費用,例如飼料費、貓砂費或照顧
費等等,在要來領回動物的人付完錢之前,可以主張留置
權「不還貓咪」。
被警察通知做筆錄時,跟警察說,之所以不還貓咪,是
因為不確定告訴人是否是真的飼主;就算是真的飼主,在
他還沒有給付保管費以及報酬之前,主張留置權留置貓
咪。
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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